- 2022年6月5日起施行的最新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涉及哪些领域、内容?新的噪声防治法对监管单位或企业及个人有什么样的要求和影响?
一、对噪声污染进行分类管理
- 明确分为工业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交通运输噪声污染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
二,明确分类并扩大监管单位
-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全国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 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交通运输、铁路监督管理、民用航空、海事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三,责任主体:谁污染谁防治
- 对工业噪声污染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编制噪声污染防治方案,定期开展噪声自行监测工作,建立过程记录和台账管理工作。
四,重点噪声污染单位法律责任及要求
- 第七十六条规定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罚款;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的行为:
(一)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未按照规定对工业噪声开展自行监测,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或者未向社会公开监测结果的;(二)噪声重点排污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安装、使用、维护噪声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的。
- 第七十七条规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暂停施工的行为:
(一)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建筑施工噪声的;(二)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建筑施工作业的。
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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